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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港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局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赋予全市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有港口执法监督、港口行政管理、港口规划、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港口经营市场秩序管理。港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市港口章程及有关港口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依法编制本市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上报港口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对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负责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防沙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全市港口及规划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四)负责对全市港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对港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五)负责对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港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依法对港口经营实施许可。(六)负责港口引航机构的筹建、引航业务和引航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通信导航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抢险救灾的港口运输。(七)负责征收、代征港口行政性规费,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八)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全市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九)负责港口行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十)负责指导港口行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港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负责与国内外港口港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港口统计、信息汇总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十一)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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