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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旅游工作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制定旅游强市、区域旅游中心城市、生态滨海旅游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战略;提出旅游综合改革发展建议,引导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三)拟订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组织制订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战略;负责全市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负责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提出立项意见;负责推进我市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安排上级拨付的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负责旅游扶贫工作。(四)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汕头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促销活动;负责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化工作。(五)组织实施旅游行业设备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旅游行业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接受委托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协助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六)管理监督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负责对违反旅游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旅游重大救援及处理。(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负责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监督管理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八)指导市旅游行业相关协会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旅游企业的旅游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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