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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 号),设置汕头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农村住户、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六)组织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八)依法审批市直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九)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各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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