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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残疾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抚恤、优待、伤残军人调级换证、烈士报批与褒扬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五)负责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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