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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于2004年12月29日挂牌成立。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审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四)负责编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依法指导监督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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