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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 2009 〕 9 号),珠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工作;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双拥共建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救助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献。(五)推动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拟订基层自治组织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培育、支持、资助、表彰社区组织及个人的具体措施。(六)负责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七)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牵头建立健全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实施社会工作者注册和备案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探索社工引领义工的工作机制。(八)负责拟订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拟订社会服务的评估办法和社会组织备案注册管理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审核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协调各类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划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十二)负责拟定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社会组织或困难群体的各项资助、扶助政策和措施;负责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岗位援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十四)负责社区党建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及时分析社区和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社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拟订加强社区党建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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