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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是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实施全省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地级以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监督“三旧”改造用地再开发。指导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及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类用地审批工作。(六)负责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提供土地调查数据,承担土地调查、统计、监测和不动产权籍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工作。(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九)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省测绘规划、地理国情监测方案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发展。(十)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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