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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制订出台了处置突发事件总预案。2004年3月,总结抗击“非典”经验,成立全国最早的政府综合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指挥中心。2009年实行“大部制”改革,整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安监局和民防办,设立市应急办。2016年1月,市安监局独立设置。目前,市应急办加挂民防办、地震局、核应急办牌子,内设市政府总值班室、秘书处、应急协调处、人防处、地震处、法规综合处、资源保障处等7个处(室),下设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民防(含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下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民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应急管理及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拟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民防专项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拟订全市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配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完善应急平台。(三)承担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责任;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四)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和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组建并指导训练民防专业队伍;组织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大事故隐患。(六)负责民防管理。会同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规划并参与建设战略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七)按规定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防工程立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民防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依法对民防公共工程、设施和专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管理与维护工作。(九)依法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和重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地震监测预测工作。(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民防的宣传、法制教育;指导应急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十一)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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