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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三)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区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九)统筹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核电厂场外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十)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十一)统筹震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十二)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十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十六)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十七)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十八)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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