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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审计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二)向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的建议。(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4.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8.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10.依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家、省驻深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五)组织实施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依法定权限领导下级审计机关;协助管理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协助任免负责人。(十)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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