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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二)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的申报和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三)指导各区、军休单位做好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干部、退伍士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五)承担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责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慈善事业工作机制;指导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与社会捐助;负责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指导各类福利设施、机构、企业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老龄工作。(七)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承担区、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的界线勘定和管理。(八)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十)完善社会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一)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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