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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政府主管全市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的工作部门。有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二、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四、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五、负责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六、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灭火救援、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七、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九、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十、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十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承办劳动教养审批。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我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十三、负责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十四、负责公安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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