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调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二)负责全省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省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议。(三)综合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改革发展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四)承担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区)工作。(五)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六)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省人民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七)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落实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决策,组织拟订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并协调推进;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省产业基础和特点加强对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本省国际产能合作。(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综合交通发展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牵头推动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面创新的重大规划、政策。(九)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并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协调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开展能源对外合作。(十)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负责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四川及援助其他地区有关工作。(十一)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十二)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十四)研究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十五)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十六)牵头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