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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市及区、县级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六)组织市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八)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九)依法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与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和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十)组织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系统,建立并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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