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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及各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七)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各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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