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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人大委员会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现有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长1名,委员43名。任期自2017年1月始。其主要职权:(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我市区、县级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本市 地方性法规。(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十)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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