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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组建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四)负责市属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及改制方案的组织论证和审核工作。(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指导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八)负责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承办市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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