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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统计局是丽水市主管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三定”方案,核定局机关内设处室4个:办公室、综合统计处(挂统计法规办公室、行政审批处牌子)、工业投资统计处、三产统计处。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3个:普查中心、社会经济调查队(挂统计执法支队)、计算中心。另有省直属调查队3个:丽水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丽水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浙江省丽水市企业调查队。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与贯彻;收集、整理、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交通、邮电、原材料、能源、农村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对外经济、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旅游业、劳动就业、服务业、科技、社会的统计调查;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提出宏观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全市统计数据,组织社会经济发展评价,负责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编制经济循环账户,进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综合平衡的分析,定期发布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丽水统计年鉴》是丽水市统计局对外公开发行的年度资料汇编本,综合系统地反映了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是各界人士了解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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