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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水利和渔业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水利、水产发展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市级河道及跨县(市)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查各县(市)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资源;制订全市水资源、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规划和全市、跨县(市)地域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合格证和跨县(市、区)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使用证制度及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保部门。(四)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渔业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和渔事纠纷。(五)编制、审查市级水利、水电、渔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审查县级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水电、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水利、水电、渔业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水电、渔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水电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级河道、水库、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管理河道采砂;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域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管。(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工作。(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八)负责水利与渔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渔业队伍建设。(九)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产养殖等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十)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等;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水产种苗生产的监督管理。(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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