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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审计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2.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4.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5)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6)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委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9)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5.负责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6.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7.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8.负责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9.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任务,负责市审计局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项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10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委托的审计事项。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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