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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设立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质量、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非食药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开展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四)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六)依法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作。 (七)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八)依法查处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评定等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九)依法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十)依法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十一)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十二)负责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相关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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