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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1]5号),丽水市档案局与丽水市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全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市级单位档案接收保管、提供利用两种职能,为市委、市政府直属的正处级单位,归口市委办公室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依据国家规定,制订本市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和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五)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市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档案以及社会上散存的具有全市意义的档案资料;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科学管理研究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八)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九)完成市委、市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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