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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台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79号)和《台州市编委关于调整台州市统计局内主设机构等事项的批复》(台编〔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全国和全省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经地方政府批准的各类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二)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市的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审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审批调查项目(报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四)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的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等统计监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和市区、市开发区的主要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和市区、市开发区的主要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情调查工作。(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七)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总统计师;受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委托,领导、管理设在本市内的国家直属调查队和省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八)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协助管理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省级统计事业费;配合职改主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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