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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管理规范性文件。(二)参与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授权,管理相关市级国有公共文化设施。(三)综合管理、指导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民间艺术、电影艺术等工作,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各类艺术表演展示、艺术教育培训和辅导的管理,指导专业艺术团体业务建设和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四)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以及基层文化俱乐部建设;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指导群众文化活动。(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管理,协调、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视听载体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的监督管理;负责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全市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作。(六)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相关经营项目的审批、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负责版权保护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对全市各类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审读。(七)按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和合作。(八)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工作。负责初审、推荐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公布市级文物保护点,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修缮工作,申报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方案,指导全市文博单位业务建设,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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