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台州市商务局(台州市粮食局)是主管全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粮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粮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市相关的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组织制定经济对外开放战略和开拓国内市场发展战略,协调经济对外开放布局;拟订并实施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三)负责按规定承担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四)负责推动内外贸融合,推进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促进市场信息平台和营销网络建设。(五)负责全市流通产业促进体系建设,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以及流通标准化、信息化;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仓储和市本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初审上报以及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油;推进水泥散装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六)负责商品市场的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的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八)负责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规定承担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负责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的相关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九)负责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出口品牌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在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参与大通关建设和对外经贸便利化工作。(十)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负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规范机电产品出口秩序;指导国家、省和市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十一)指导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指导国际服务外包工作,推动国际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推进技术进出口、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十二)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推动产业调整和技术升级;指导和组织对外招商工作,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分析工作;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十三)负责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审核报批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负责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十四)促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依法审核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设立,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负责外派劳务和本市公民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十五)负责综合协调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应对及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有关产业安全方面工作;负责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和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做好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贸易政策交流与合作。(十六)推进我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牵头组织赴国(境)外重大经贸交流活动;联系境外台州商会。(十七)负责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粮食工作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组织实施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十八)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市场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粮食购销、储备等计划,做好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指导协调政府“订单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拟订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粮食风险基金;督促检查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协同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十九)承担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含三区)储备粮的规模分解和市本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动用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市本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市本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调配,监督检查并落实市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按省、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指导库区、灾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城市低收入居民、农村缺粮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政策性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二十)负责协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银行、外汇、贸促会、出口信用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指导国内贸易和对外经贸中介机构及相关社会团体工作。(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