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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研究提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欠发达地区的相关挂钩帮扶工作;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牵头负责央企对接工作;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工作。(三)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分析和汇总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四)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研究制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资、规划、计划、价格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组织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协调推进开放体制建设。(六)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权限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以及市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管制原则、资源合理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负责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的审核及政策协调工作。(七)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审核上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管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负责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核准和审核上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和用汇项目。(九)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年度评估和形势分析;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争取并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负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工作。(十)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农村、农业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审批、核准、申报农村、农业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域工作,定期编制农业资源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工作;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有关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十一)负责拟订全市重大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负责铁路规划、机场、港口建设和综合管理,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平衡工作;审定、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核准、审核上报交通、能源项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安排重大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十二)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工作。(十三)研究提出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海洋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并协调台州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推进及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对口支援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各援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提出对口支援项目规划、资金筹措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十四)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制定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定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方案编制、专业保障队伍组建、物资筹措、战备储备点建设等工作,审批、审核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和保障基地,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贯彻实施价格管理目录,制订全市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十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按价格权限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受省有关部门委托拟定、调整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验审制度。(十八)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全市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执法检查。(十九)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二十)负责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制订全市价格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变化情况;负责对全市价格鉴证和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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