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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舟山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八、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九、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现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渔农业和渔农村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共六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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