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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6〕38号)和《关于设立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的批复》(浙编办函〔2017〕54号)精神,设立舟山市城市管理局,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新区(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以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区(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三)负责对新区(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统筹负责和指导监督市管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维修等工作。(四)负责市管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行政许可;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五)依法集中行使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噪音及交通、人防(民防)、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水行政、陆域渔政、旅游、价格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教育、商务、安全生产、林政、体育管理等2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六)负责组织新区(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七)受理违反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八)负责对县(区)、功能区及市属相关部门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督办、综合协调及考评。(九)负责协助属地党委管理县(区)、功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区(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十)负责市“智慧城管”平台的建设管理,指导县(区)、功能区开展“智慧城管”相关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执法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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