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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新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业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参与拟定新区(全市)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负责办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查、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资格验审;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及后期管理。(三)参与拟定新区(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办理市属及部、省属在舟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四)参与拟定新区(全市)房产市场发展管理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新区(全市)房产市场监测、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新城区域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抵押、租赁、互换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五)参与拟定新区(全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标准;负责新城区域内物业项目监管;参与新城区域内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六)负责新区(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业务监管及政策拟定;负责新城区域内物业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新区(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工作。(七)参与拟定新区(全市)房产交易管理相关政策;负责新城区域房产交易管理;负责新区(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新区(全市)房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八)负责局属住宅类固定资产的安置、拆迁调配、变更转户等管理工作;负责非住宅直管公房和局属非住宅房屋的租赁、修缮、经租等管理工作;指导新区(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九)负责指导新区(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指导新区(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信息公开工作。(十)配合有关部门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十一)负责新区(全市)白蚁防治、灭杀等管理工作。(十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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