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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89年,系副县(处)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拟订新区(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新区(全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制定应对措施;负责审核批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二)负责经办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含定海)、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目标任务考核;做好新区(全市)社保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新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做好新区(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以及基金的运行和分析等工作。(五)制定市本级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标准和规范化流程;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并按协议对两定机构进行审核监督,做好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七)负责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和社会化发放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八)开展与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的调查、统计、宣传、咨询服务、社保档案管理、信访和其他日常服务工作。(九)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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