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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成立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2年8月建立舟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1997年9月撤销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舟山市住房委员会,1999年9月舟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舟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时增挂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隶属舟山市城建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资金(公积金)的管理。2003年7月,撤销舟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决定。(二)统一管理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编制、执行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四)负责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记载新区(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五)负责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的审核;负责向全社会公布新区(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七)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工作,并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分级核算、分级考核。(八)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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