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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和的办法、规划和标准。(二)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的有关共性问题,推进全市(新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市(新区)所属机关及县(区)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三)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以及从党和国家、省部级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的接待工作;负责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新区(全市)接待工作的指导和接待网络建设工作;协助做好以中央、省名义来舟的各类检查、督查、巡视、调研组等接待服务工作。(四)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新区(市)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预算编制及项目施工监管;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新区(市)属机关房地产权籍管理和闲置房产管理,对市政府授权管理的新区(市)属机关房产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实物管理;拟订机关房产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局所服务保障的机关干部职工房改政策落实工作。(五)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新区(市)属单位楼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及供电供水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楼宇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运行办法。(六)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七)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新区(全市)机关运行经费标准体系,负责拟订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新区(市)属机关办公用房基建、房屋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维修等项目的运行经费管理;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财务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监督工作。(八)负责新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工作。(九)负责新区(市)属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市行政中心日常安保、治安、消防等工作。(十)负责市行政中心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新城区域各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养护工作;负责新区(市)领导的有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十一)拟订新区(全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制度标准,指导监督市级机关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承担新区(市)领导公务用车保障责任。(十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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