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一)负责新区(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展新区(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新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新区(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新区(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二)负责新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三)负责新区(全市)耕地保护。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四)负责规范新区(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指导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五)负责新区(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测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负责地价监管,编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定期监测。(六)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新区(全市)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新区(全市)矿业权市场。(七)负责新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新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审核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八)负责地质灾害勘察、预防、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遗迹,防止地质环境破坏。(九)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的使用。(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编制和实施新区(全市)国土资源人才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新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