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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负责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新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三)负责落实减排工作。根据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管理工作。(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五)负责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及生态系列创建工作。(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新区(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十二)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三)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县(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十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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