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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审计局组建于1984年9月。下辖定海、普陀、岱山、嵊泗4个县(区)审计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规处(审计整改督查处)、财政金融审计处、经贸企业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直属审计分局、计算机审计中心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2017年12月末,全市审计机关行政(事业)总编制人数119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83名,事业编制人员36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设立舟山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主管新区(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区(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巡视、检查经济工作的有关情况。(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十)承担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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