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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民政局是主管新区(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新区(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区(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新区(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新区(全市)社会工作发展。(三)负责新区(全市)社会组织管理,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四)负责新区(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和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工作。(五)负责退役士兵、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和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六)负责新区(全市)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报送和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牵头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指导新区(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七)拟订新区(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各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新区(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八)拟订新区(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和参与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区(市)养老机构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九)负责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十)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十二)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规范新区(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办新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十四)负责新区(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十五)负责管理、指导新区(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十六)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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