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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根据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八)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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