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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市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六)拟订全市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八)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九)负责市级福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十)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十一)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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