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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至1953年12月,绍兴专员公署所辖绍兴市、绍兴县、上虞县、诸暨县、嵊县、新昌县等相继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会议代表由各界协商推荐或由政府遴选邀请。每年召开大会,先后对征粮、剿匪、乡镇政权建设、生产度荒等重要事项开展讨论,动员各界人士参加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行使了后来成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政府领导成员。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随之结束。专署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县政府领导人员,讨论并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1966年5月后,因“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1980至1981年,绍兴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绍兴县、上虞县、诸暨县、嵊县、新昌县先后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乡(镇)两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经过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推荐、民主协商候选人,然后召开选民大会,并实行差额选举。198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绍兴地区行政公署,建立省辖绍兴市,下辖越城区(于1983年新建,地域包括原绍兴县城区4个街道和城郊6个乡)、绍兴县、上虞县、诸暨县、嵊县、新昌县,实行市管县体制。市人民代表由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此,绍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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