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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协调和推进旅游改革发展工作。(二)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调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市、县(市、区)旅游规划、重点旅游区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制定年度旅游工作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和年度旅游重点活动方案。(三)拟定旅游产业政策;指导推进全市旅游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统筹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培育旅游新业态,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全市旅游商品开发工作。(四)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推进全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区、星级饭店、星级旅行社以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旅游品牌建设与管理。(五)统筹协调城市旅游形象整体推广工作;开展旅游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线路产品设计和旅游市场整合营销宣传。(六)指导推进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全市智慧旅游和信息化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环境和道路交通指引标识等。(七)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承办旅游行业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协会工作。(九)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培养工作。(十)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十一)牵头拟定市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操作细则,组织项目申报、调查、审核、汇总、资金安排和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十二)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和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十三)指导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十四)承担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市假日旅游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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