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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嘉兴市审计局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浙江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主管全市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和省、地审计机关的要求安排市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二)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2、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各部门(含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各部门、党政和社会团体)以及市直单位(含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4、市直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5、市属国有企业、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6、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8、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10、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市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11、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三)完成上级审计机关特定的行为、专项资金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表或审计调查结果,并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审计结果。(四)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临时授权的直属单位和特定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五)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六)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七)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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