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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安局是主管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的指示,研究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2、主管和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组织特别重大案件和跨县(市、区)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3、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4、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5、依法管理、指导本市境内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6、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7、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8、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和强制戒毒所。9、负责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审批工作。10、组织、指导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1、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负责全市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12、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13、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14、负责指导、监督消防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导。15、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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