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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9月,浙江省人民检察公署设立嘉兴专区分署(管辖范围包括今浙江省嘉兴市和湖州市)。1954年12月嘉兴专区检察分署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嘉兴专区分院。十年动乱期间,嘉兴市检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9月,嘉兴地区重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嘉兴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工作由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1951年至1983年,孙善英、柳林、王震、乔逵、刘邦俊、施来昌历任嘉兴专区分署(院)检察长。1983年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嘉兴地区分院建制,组建嘉兴、湖州二个省辖市人民检察院。1983年至2010年,张海江、朱立乔、王祺国、孙厚祥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3年,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投资3300万元的市检察院检察综合大楼投入使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五)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七)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八)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九)负责对市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十)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并领导各县(市、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十一)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十二)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制订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各县(市、区)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十七)规划和指导各县(市、区)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十八)负责其它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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