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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全市县(市、区)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九)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室、研究室、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六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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