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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区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五)负责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承担反垄断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九)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相关工作、备案和监督管理。(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承担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对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四)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药品生产环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药品生产环节监管制度,监督并指导实施药品生产及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处置工作,监督落实产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化、职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十六)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企业备案及相关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推进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十七)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化妆品的标准和制度。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承担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十八)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十九)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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