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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二)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或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三)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四)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十)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区县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有关资金。提出生态环境方面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十四)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负责、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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