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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城市建成区供水水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供水工作。(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全市水生态建设。(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审批;负责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全市河道及采砂;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六)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九)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十一)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队伍建设。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和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十三)监督市级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行管理。(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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