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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研 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 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三)组织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市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 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四)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儿童福利 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负责收养登记管理。(五)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 理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殡 葬改革、婚俗改革。(八)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 管理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十)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志愿服务政策,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十一)负责管理监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市本级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 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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