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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负责住房保资金管理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市主城区房屋登记工作。建立完善房屋登记、房产测绘、房产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开展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组织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四)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建立完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业交易行为、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六)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修缮、服务、庭院管理工作。(八)负责主城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住房保障、房产交易、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县(市)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九)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十)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十一)负责有关房产确权方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十二)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十三)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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