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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拟订全省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市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十一)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十三)拟订全省福利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福利管理工作。(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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